发布时间:2018-10-23 17:04:55 阅读:次
有机产品认证标识问题
事项名称:对未按规定使用有机产品认证标志行为的处罚。
法律依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有机配料含量(指重量或者液体体积,不包括水和盐,下同)等于或者高于95%的加工产品,应当在获得有机产品认证后,方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字样,加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第三十三条 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应当在认证证书限定的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内使用。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认监委统一的编号规则,对每枚认证标志进行唯一编号(以下简称有机码),并采取有效防伪、追溯技术,确保发放的每枚认证标志能够溯源到其对应的认证证书和获证产品及其生产、加工单位。
第三十四条 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获证产品或者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加施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有机码和认证机构名称。
第五十五条 认证委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加工产品,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有机产品认证标识标注的;
(二)未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
(三)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或者被注销、撤销后,仍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
案由:加工产品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未按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等。
处置:责令改正、罚款。
注意点:
1.产品标注了有机产品认证标识标注,但企业没有取得有机产品认证,属于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2. 产品标注了有机产品认证标识标注,但超出了认证证书限定的产品数量、类别和范围内使用,属于违法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九)误导公众为有机产品
事项名称: 对产品及其包装、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行为的处罚。
法律依据: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产品、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及其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
(一)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
(二)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案由: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
处置:责令改正、罚款。
注意点:在实践中,经常出现企业取得了认证证书,但其产品全部或部分是在认证证书规定的生产、加工场所以外的地方生产、加工的。因有机认证属于是对土壤、水、肥料等种植要素作为主要认证内容,所以改变了生产、加工场所,使得有机产品处于不可控的状态。所以不得标注有机等字样。
(十)有机产品数量不符
事项名称: 不能保证有机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数量一致性。
法律依据: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销售证,以保证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销售的有机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与认证证书中的记载一致。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证机构发放的有机产品销售证数量,超过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生产、加工的有机产品实际数量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案由: 认证机构发放的有机产品销售证数量,超过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生产、加工的有机产品实际数量。
处置: 责令改正、罚款。
注意点:这主要是对认证机构的处罚,是为了保证出具的有机产品销售证与实际有机产品数量相符,避免出现超发有机产品销售证,以致出现普通产品冒充有机产品的情况。
本参为方便理解,用语比较口语化,请在日常执法尤其是执法文书书写时,注意法言法语的准确应用。
图文来源于网络。更多关于黑龙江有机认证、有机食品认证的资讯,欢迎关注绿有客:http://www.yjrz100.cn
服务直线:13136680305 售后服务:0451-58973181
商务合作:18646310958 公司传真:0451-84837185
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大道3517号星光耀广场二期A座2815室
版权所有:亿荣达-有机绿色食品认证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