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11-29 10:56:51 阅读:次
为进一步完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保证认证活动的一致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5号)等规定,认监委对2014年4月23日发布的《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认监委2014年第11号公告)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以下称新版《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版《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各机构应尽快依据新版《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修订管理体系文件,并做好新版《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和GB/T 19630-2019《有机产品生产、加工、标识与管理体系要求》国家标准的宣贯。
二、自2020年1月1日起,认证机构对新申请有机产品认证企业及已获认证企业的认证活动均需依据新版《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执行。
三、认监委2014年第11号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废止。
有机产品认证的基本要求
生产基本要求:
生产基地在最近三年内未使用过农药、化肥等禁用物质;种子或种苗未经基因工程技术改造过;生产基地应建立长期的土地培肥、植物保护、作物轮作和畜禽养殖计划;生产基地无水土流失、风蚀及其他环境问题;作物在收获、清洁、干燥、贮存和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污染;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必须有完善的质量控制和跟踪审查体系,并有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档案。
加工和贸易基本要求:
原料来自获得有机认证的产品和野生(天然)产品;获得有机认证的原料在最终产品中所占的比例不少于95%;只允许使用天然的调料、色素和香料等辅助原料和有机认证标准中允许使用的物质,不允许使用人工合成的添加剂;有机产品在生产、加工、贮存和运输的过程中应避免污染;加工和贸易全过程必需有完整的档案记录,包括相应的票据。
有机产品必须同时具备四个特征:
1.原料必须来自有机农业生产体系或采用有机方式采集的野生天然产品;
2.整个生产过程遵循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包装、储藏、运输等要求;
3.生产流通过程中,具有完善的跟踪审查体系和完整的生产、销售档案记录;
4.通过独立的有机产品认证机构的认证审查。
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时依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所实施的国家自愿性认证业务,认证依据为GB/T 19630《有机产品》国家标准,包括生产、加工、标识与销售、管理体系四个部分。
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或者初次获得有机转换产品认证证书一年内生产的有机转换产品,不得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产品"、"有机转换产品"字样。
获证产品(如为加工产品,有机成分需在95%以上)应在产品的最小包装上使用有机产品国家标志及其唯一编号(有机码)、认证机构名称或者其标识。
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应当在有机产品认证证书限定的产品范围、数量内使用,每一枚标志有唯一编码,可在国家认监委"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网址 http://food.cnca.cn)查询该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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